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2执791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官毅。
被执行人:莱州市土山镇客都超市,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莱州市。
经营者:陈永安。
被执行人:陈永安,男,1977年3月18日出生,住浙江省永嘉县。
上列当事人因侵犯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鲁02民初10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该案申请执行标的额为4210元,执行费50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了解,查询了被执行人银行、房产等信息。
经督促,被执行人已将案款及执行费转账至法院指定账户。
至此,本案执行完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鲁02民初104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