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冀09知民初36号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经济开发区广茂大街17号北院2幢101-105室。
法定代表人:刘鹏,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明跃,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启超,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沧州市新华区东姿卫浴经销处。
经营场所:河北省沧州市新华区彩龙国际商贸广场A—15—105号“顶尖卫浴”店铺。
经营者:马文新。
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沧州市新华区东姿卫浴经销处商标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1日立案。
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双方已经和解为由,于2019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