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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庆薇、深圳广师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粤03民终24156号
案件名称黄庆薇、深圳广师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0-2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黄庆薇;深圳广师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粤03民终2415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黄庆薇,女,1967年8月19日出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雅琼,广东君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圳聪,广东君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广师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福永街道立新路2号天佑创客产业园F2栋5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01B。

法定代表人:林合广,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梦,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黄庆薇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广师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师傅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19)粤0305民初98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

2、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

3、判令诉讼费用全部由被上诉人承担。

被上诉人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被上诉人向一审法院诉请判令:1、黄庆薇立即停止侵犯广师傅公司第7553508号、第7553509号及第7553510号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即立即停止在店招门头、店内装潢及饮品等处使用侵害上述三个注册商标的标识;

2、黄庆薇赔偿广师傅公司经济损失及其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开支5万元;

3、黄庆薇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一审判决主文:1、黄庆薇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广师傅公司经济损失(含维权的合理开支)10000元;

2、驳回广师傅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黄庆薇负担。

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系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的争议焦点为:一是黄庆薇是否构成侵权;

二是一审判赔金额是否合理。

对于上述争议焦点,本院具体分析认定如下:对于争议焦点一,广师傅公司一审中提交了商标注册证及商标许可使用合同等证据,证明其系第15930888号商标、第7553509号商标及第7553510号商标的独占许可使用方,故其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对侵犯涉案商标的行为提起诉讼。

根据广师傅公司一审中提交的公证书、手机录像视频、工商主体登记及注销资料等证据,能够证明黄庆薇经营的深圳市南山区御烹堂黑龙茶饮品店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容易使消费者产生混淆,侵犯了广师傅公司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根据法律规定,个体工商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

深圳市南山区御烹堂黑龙茶饮品店作为个体工商户经营期间产生的债务,在其注销后,依法应由其经营者黄庆薇承担。

一审法院据此判决黄庆薇承担赔偿损失及合理费用的民事责任处理正确。

对于争议焦点二,因广师傅公司未向一审法院提供证据证明黄庆薇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或广师傅公司因侵权所遭受的具体损失金额,一审法院综合考虑被侵权商标的知名度、声誉,侵权行为的性质、期间、后果及广师傅公司的维权合理开支等因素,酌定黄庆薇向广师傅公司赔偿经济损失10000元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

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50元,由上诉人黄庆薇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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