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沪0104民初19627号原告:赖三金(厦门)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
法定代表人:赖三金,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振霞,北京恒都(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市闵行区缘福茶庄,经营场所上海市闵行区。
经营者:陈金桂,女,汉族,1984年9月21日出生,户籍地福建省龙岩市。
原告赖三金(厦门)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市闵行区缘福茶庄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9日立案。
原告赖三金(厦门)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赖三金(厦门)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赖三金(厦门)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俞海苓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邓怡秋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