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赖建国与台州市路桥鑫和日用品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浙02民初849号
案件名称赖建国与台州市路桥鑫和日用品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0-1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赖建国;台州市路桥鑫和日用品厂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浙02民初849号原告:赖建国,男,1965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黄岩区。

被告:台州市路桥鑫和日用品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1004MA2G5M5M06)。

住所地:台州市路桥区桐峪街道梁家村(大通蔬果冷冻厂内)。

经营者:陈鑫淼。

本院在审理原告赖建国与被告台州市路桥鑫和日用品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赖建国于2019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赖建国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赖建国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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