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皖04民初147号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古井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083(1-1)。
法定代表人:梁金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宝连,安徽北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南新区新二中超市,经营场所安徽省淮南市山南新区西湖春天65#106号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N19。
经营者:张伟,基本信息不详。
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山南新区新二中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9日立案。
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江志珍审判员 焦 波审判员 张玉蓉二〇一九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巫祖悦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