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季善真与汕头市澄海区双洋玩具商行、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浙01民初41号
案件名称季善真与汕头市澄海区双洋玩具商行、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0-1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季善真;汕头市澄海区双洋玩具商行;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民初41号 原告:季善真,男,1970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上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贤水,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汕头市澄海区双洋玩具商行,经营地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

经营者:林佩瑶,女,1955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699号1号楼5楼。

法定代表人:戴珊。

原告季善真诉被告汕头市澄海区双洋玩具商行(以下简称双洋玩具商行)、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阿里巴巴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9年8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

原告季善真的委托代理人罗贤水,被告阿里巴巴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溢到庭参加诉讼。

被告双洋玩具商行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季善真申请撤回对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季善真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季善真撤回对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的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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