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民终16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淮安区施之家旅馆(原淮安区淮城镇豪享来旅馆),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淮城镇楚港兴市花苑商业2幢11号房。
经营者:施义山。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厦门豪享来餐饮娱乐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厦禾路986号银河大厦一层一号。
法定代表人:陈天和,该公司执行董事及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跃,江苏泰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浩,江苏泰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淮安区施之家旅馆(以下简称施之家旅馆)因与被上诉人厦门豪享来餐饮娱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豪享来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苏08民初1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0年4月2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审理过程中,豪享来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施之家旅馆对此表示同意。
本院认为,豪享来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苏08民初161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厦门豪享来餐饮娱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厦门豪享来餐饮娱乐有限公司负担;
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厦门豪享来餐饮娱乐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