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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锦俊、唐炳光假冒注册商标一审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粤0111刑初2676号
案件名称严锦俊、唐炳光假冒注册商标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0-2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严锦俊;唐炳光;陈四云

案由

案由假冒注册商标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9)粤0111刑初2676号公诉机关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严锦俊,绰号阿丁,男,1986年10月5日出生,出生地广东省惠来县,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户籍地为广东省惠来县。

因本案于2019年5月15日被羁押并于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广州市白云区看守所。

辩护人方俊挺,广东合众拓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唐炳光,男,1991年3月18日出生,出生地广东省惠来县,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户籍地为广东省惠来县。

因本案于2019年5月15日被羁押并于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广州市白云区看守所。

辩护人陈晓容,广东合众拓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陈四云,男,1962年4月2日出生,出生地湖南省耒阳市,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为湖南省耒阳市。

因本案于2019年5月15日被羁押并于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广州市白云区看守所。

辩护人罗永波,广东合众拓展律师事务所律师。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以穗云检公诉刑诉〔2019〕250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严锦俊、唐炳光、陈四云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9年9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钟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严锦俊、唐炳光、陈四云及辩护人方俊挺、陈晓容、罗永波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8年开始,被告人严锦俊、唐炳光、陈四云先后受雇于同案人(另案处理),在未经“LOUISVUITTON”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的情况下,在本市白云区石马谢华街北一巷20号生产假冒上述注册商标的手袋,后运至本市白云区桃源南东街二九巷16号一楼仓库储存。

2019年5月15日14时许,公安人员在本市白云区石马谢华街北一巷20号抓获严锦俊、唐炳光、陈四云,并缴获生产工具、原料1批及钥匙1串、账本1本、无线移动电话机3台,后在本市白云区桃源南东街二九巷16号一楼仓库缴获假冒“LOUISVUITTON”注册商标的手袋1768个。

经鉴定,上述部分假冒注册商标的手袋价值人民币22161500元。

为证实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随案移送了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单位代表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证据。

根据上述事实和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严锦俊、唐炳光、陈四云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结伙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均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严锦俊、唐炳光、陈四云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均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严锦俊、唐炳光、陈四云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均可以从轻处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严锦俊、唐炳光、陈四云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定性均不持异议。

被告人严锦俊的辩护人对起诉书认定被告人严锦俊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不持异议,提出以下辩护意见:一、被告人严锦俊受雇于他人,在共同犯罪中起简单的辅助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二、被告人严锦俊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

三、被告人严锦俊属初犯,没有前科,其社会危害性不大。

四、被告人严锦俊主观恶性不大,被告人只是为了赚取微薄的生活费用,请求法院综合考虑本案的事实与情节,对被告人严锦俊予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被告人唐炳光的辩护人对起诉书认定唐炳光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不持异议,提出以下辩护意见:一、被告人唐炳光系从犯,在本案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

二、被告人唐炳光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

三、被告人唐炳光属初犯,社会危害性不大。

四、被告人唐炳光主观恶性不大。

恳请法院对被告人唐炳光予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被告人陈四云的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四云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不持异议,提出以下辩护意见:一、被告人陈四云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二、被告人陈四云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三、本案的假冒产品尚未流入市场,社会危害性较小。

四、被告人陈四云认罪认罚,认罪态度好。

五、被告人陈四云的身体状况不适合长期羁押。

患有职业病矽肺病,在羁押期间又查出患有肺结核,目前尚羁押在隔离仓,请求法庭对被告人陈四云依法从轻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2018年开始,被告人严锦俊、唐炳光、陈四云先后受雇于同案人(另案处理),在未经“LOUISVUITTON”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的情况下,在本市白云区石马新华街北一巷20号生产假冒上述注册商标的手袋,后运至本市白云区桃源南东街二九巷16号一楼仓库储存。

2019年5月15日14时许,公安人员在本市白云区石马新华街北一巷20号抓获严锦俊、唐炳光、陈四云,并缴获生产工具、原料1批及钥匙1串、账本1本、无线移动电话机3台,后在本市白云区桃源南东街二九巷16号一楼仓库缴获假冒“LOUISVUITTON”注册商标的手袋1768个。

经鉴定,上述部分假冒注册商标的手袋价值人民币22161500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证据证实:物证有缴获的涉案钱包、作案工具等;

书证有到案经过、现场照片、假冒注册商标的手袋照片、涉案钥匙照片、涉案皮料照片、涉案机器、模具照片、扣押清单、房屋出租合约、涉案账本、商标注册证、侵权证明、价格证明;

证人黎某、陈某、严某的证言;

被害单位代表老某某的陈述;

被告人严锦俊、唐炳光、陈四云的供述和辩解;

广州市白云区价格认证中心穗云价认定〔2019〕1075号价格认定结论书,现场勘验笔录、搜查笔录、电子数据检查笔录、辨认笔录;

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严锦俊、唐炳光、陈四云无视国家法律,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结伙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严锦俊、唐炳光、陈四云犯假冒注册商标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

被告人严锦俊、唐炳光、陈四云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均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被告人严锦俊、唐炳光、陈四云犯罪以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均可以从轻处罚。

辩护人提出被告人严锦俊、唐炳光、陈四云是从犯,初犯、偶犯,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涉案假冒产品未流入市场,社会危害性较小,请求减轻处罚的意见有理,本院在量刑时予以综合考虑。

综合全案的性质、情节、危害后果、被告人的认罪态度及各被告人在犯罪中的作用、身体健康状况等因素,本院决定对被告人严锦俊、唐炳光、陈四云减轻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严锦俊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5月15日起至2020年5月14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第二日起五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唐炳光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5月15日起至2020年3月14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第二日起五日内缴纳。

)三、被告人陈四云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5月15日起至2020年1月14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第二日起五日内缴纳。

)四、缴获的假冒注册商标的手袋1768个,予以没收、销毁;

缴获的作案工具、皮料1批(以扣押清单为准)、钥匙1串、账本1本,予以没收。

(由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罗东明人民陪审员  梁浩广人民陪审员  麦俊华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尤晓晓附:有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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