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娱乐壹英国有限公司、艾斯利贝克戴维斯有限公司等与上海权伟办公文教用品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粤0105民初11166号
案件名称娱乐壹英国有限公司、艾斯利贝克戴维斯有限公司等与上海权伟办公文教用品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0-2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娱乐壹英国有限公司;艾斯利贝克戴维斯有限公司;上海权伟办公文教用品有限公司;陈馨美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粤0105民初11166号原告:娱乐壹英国有限公司(ENTERTAINMENTONEUKLIMITED),住所地英国伦敦沃仑街45号。

代表人:NicholasGawne。

原告:艾斯利贝克戴维斯有限公司(ASTLEYBAKERDAVIESLIMITED),住所地英国伦敦摄政大街林恩府525房间。

代表人:NicholasGawne。

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叶少玲,广东中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权伟办公文教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安亭镇曹安路41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27N;

法定代表人:陈馨美。

被告:陈馨美,女,汉族,1962年12月1日出生,住上海市长宁区,原告娱乐壹英国有限公司、艾斯利贝克戴维斯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权伟办公文教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权伟公司)、陈馨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两原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叶少玲到庭参加诉讼,两被告经本院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及开庭传票,期限届满没有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了本案。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本案涉及的原告注册商标是1、第12330727号注册商标“PeppaPig”,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6类商品;

2、第12330774号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6类商品。

上述商标均在有效期内,原告依法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

多年来,原告将上述商标在世界范围内广泛使用并大量宣传。

随着这些宣传及媒体报道,原告上述商标在全世界广为人知,并在中国建立了极高的知名度。

被告权伟公司在2017年11月4日第122届广交会期间,在其摊位展销侵害原告商标权的商品(书写文具等);

广交会知识产权和贸易纠纷投诉接待站对其进行了相应处理。

被告擅自展销侵害原告商标权之商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之规定。

该等行为不但给原告带来了严重的经济以及商品形象上之损失,并对原告的企业经营带来了恶劣之影响。

被告权伟公司是被告陈曦美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原告是全球玩具行业的知名品牌,产品及商标的知名度极高,可谓家喻户晓。

被告擅自使用原告注册商标,表明被告知道原告及其注册商标,可见被告是故意假冒原告注册商标,主观过错严重。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加强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为建设创新型国家提供司法保障的意见》第13条,应当加大被告的赔偿金额。

作为享誉全球的玩具行业品牌,原告的品牌价值是无法以金钱估量的。

因此,被告侵犯原告商标的行为给原告造成的损失也是无法以金钱计量的。

恳请贵院考虑到原告为创立、维持其全球玩具、娱乐行业知名品牌的地位所付出的多年不懈努力和巨额的资本投入,依法提高本案判赔金额。

故起诉请求法院判令:1、判令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50000元,其中已包括原告为追究被告侵权责任而支付的律师费、公证费、翻译费、差旅费等;

2、判令两被告在《广州日报》刊登道歉声明,消除因其侵权给原告造成的不良影响;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

两被告是没有答辩及举证。

经审理查明: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原告娱乐壹英国有限公司(ENTERTAINMENTONEUKLIMITED)和艾斯利贝克戴维斯有限公司(ASTLEYBAKERDAVIESLTD)注册了第12330727号“PeppaPig”及第12330774号“”商标,注册有效期限均自2014年9月7日至2024年9月6日。

第12330727号“PeppaPig”商标和第12330774号“”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6类,包括:纸;

卡纸板;

印刷出版物;

印刷品;

图画;

照片;

包装用纸袋或塑料袋(信封、小袋);

文具;

书写工具;

绘画材料;

贺卡(截止)。

被告权伟公司为自然人独资有限责任公司,于1993年3月4日注册成立,注册资本为3289.5253万元人民币,股东为被告陈馨美,经营范围:办公文教用品的生产,教学器具、文具用品、办公用品的销售,从事货物进出口及技术进出口业务。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017年11月2日,两原告的投诉代理人上海贞观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提请投诉书,投诉被告权伟公司在122届广交会第三期A展区3.2L45展位号涉嫌展览文具、书写工具等涉嫌侵权产品。

2017年11月4日,广交会知识产权和贸易纠纷投诉接待站发出《受理回执》(22PS0027),主要内容:艾斯利贝克戴维斯有限公司娱乐壹英国有限公司向广交会知识产权和贸易纠纷投诉接待站(以下简称投诉站)投诉上海权伟办公文教用品有限公司在第122届广交会3.2L45摊位展出的文具、书写工具(正面及左右两侧货架)涉嫌侵犯了其商标的图形权(商标号为:12330727)。

根据广交会关于知识产权和贸易纠纷的相关规定及上海权伟办公文教用品有限公司自愿遵守规定的承诺,投诉站进行了相应处理。

双方可以在闭幕后通过行政执法或司法途径彻底解决相关争议。

本回执只在广交会内部有效。

本案中,原告未提交证据证实因被告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和被告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也没有提交证据证明因被告侵权行为造成了商誉受损;

原告主张其为维权而支出律师费、公证费,并提交了相应发票,律师费发票数额为10000元、公证费发票合计数额460元,翻译费发票合计为800元。

原告表示,两被告的承责问题由法院依法处理。

上述事实,有商标注册证、发票以及当事人陈述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的焦点为被控侵权产品是否侵犯了两原告的注册商标权。

两原告是第12330727号“PeppaPig”及第12330774号“”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人,其注册商标专用权应当受到法律保护,他人未经商标权人的许可,不得在同一种商品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相似的商标,亦不得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被控侵权产品属于文具、书写工具,与两原告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第16类商品属于同一种类。

现被控侵权产品使用了原告注册商标,原告主张被告未经许可展销被控侵权产品,被告在举证期限内及本院另行指定的期限内均未提交足以证明其上述事实主张的证据,应由其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故本院认定被控侵权产品侵害了原告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被告权伟公司在展会上展览被控侵权产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的情形,应当承担侵害原告商标权的赔偿责任。

关于赔偿数额问题,原告因被告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和被告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均无足够证据证实,故本院综合考虑原告注册商标的知名程度,被告权伟公司侵权的主观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性质、持续的时间、经营规模及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聘请律师等因素,酌情认定被告权伟公司赔偿数额为人民币35000元(含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原告请求数额超过部分,本院不予支持。

鉴于被告权伟公司是被告陈馨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被告陈馨美未举证证明其财产独立于公司财产,故被告陈馨美应对权伟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鉴于原告无证据证明被告侵权行为造成了其商誉受损,故本院对原告主张被告在报纸上刊登声明,公开消除因侵权行为造成不良影响之诉请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六十三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上海权伟办公文教用品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娱乐壹英国有限公司、艾斯利贝克戴维斯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含为制止侵权行为所付出的合理费用)人民币35000元;

被告陈馨美对被告上海权伟办公文教用品有限公司的该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050元,由两原告负担人民币315元,两被告负担人民币735元。

如不服本判决,两原告娱乐壹英国有限公司、艾斯利贝戴维斯有限公司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两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按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为标准计,向广州知识产权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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