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111民初29586号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
法定代表人:金乐亲。
委托代理人:张全军,广东红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彭秀林,广东红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继昌,男,汉族,1974年2月25日出生,住址浙江省平阳县。
被告:刘晓密,女,汉族,1977年10月24日出生,住址浙江省平阳县。
被告:于武华,男,汉族,1983年4月29日出生,住址湖南省郴州市安仁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诉被告陈继昌、刘晓密、于武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为1550元,减半收取为775元,由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