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2民初1373号 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金山路228号。
法定代表人:项福定,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仁磊,北京市正平(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莱西市国彬五金经营部,经营场所青岛市莱西市联富装饰城28栋一层。
经营者:李国彬。
委托代理人:迟敬武,山东甲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隋丽梅,女,汉族,1981年2月2日生。
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与被告莱西市国彬五金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9年10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在诉讼期间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莱西市国彬五金经营部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