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112民初10494号原告:双飞人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樟树市城北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邱俊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镐荣,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增城港兼美商店,经营场所广州市增城区荔城街兴华路7号首层103铺。
经营者:麦美玉,女,1980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增城区。
原告双飞人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市增城港兼美商店(经营者麦美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6日立案。
原告双飞人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双飞人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双飞人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双飞人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