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1刑终1738号原公诉机关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汉涛,男,1993年6月9日出生于广东省惠来县,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户籍住址广东省惠来县。
因本案于2018年10月17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广州市天河区看守所。
辩护人肖平,广东经纶律师事务所律师。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审理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陈汉涛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一案,于2019年8月2日作出(2019)粤0106刑初524号刑事判决。
原审被告人陈汉涛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并听取辩护人的辩护意见,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
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莱雅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第1252128号“LOREAL欧某”商标核定使用第3类商品香水、花露水、发型及护发用香油发膏等,有效期为1999年3月7日至2019年3月6日。
汉高股份有限及两合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第147629号图案商标核定使用第3类商品化妆和洗衣用淀粉及其制品,洗衣用染衣服附加剂,香水,美容用品,精油,肥皂,洗涤和漂白剂,污点去除剂等,核准续展期自2011年6月30日至2021年6月29日;
注册第147637号“Schwarzkopf”商标核定使用第3类商品人造香料,去油剂,脱毛剂,牙膏等,核准续展期自2011年6月30日至2021年6月29日。
2018年3月始,被告人陈汉涛在广州市天河区柯木塱新村大街一巷1-1号三楼,生产、制作假冒巴黎欧某品牌和Schwarzkopf品牌的日化用品。
2018年10月17日,公安机关在上址抓获被告人陈汉涛,并当场查获假冒欧某奇幻润发精油1040瓶、Schwarzkopf调理霜228瓶、Schwarzkopf洗发露144瓶、包装纸盒、标贴一批及机器三台。
经鉴定,上述涉案假冒商品价值人民币14852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汉涛在原审庭审时不持异议,并有被害单位委托人陈湘辉的报案陈述以及被害单位报案材料、报案报告书、营业执照及授权书、代理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公证书、商标注册证、核准续展注册证明,现场及查获的化妆品、作案工具照片,房屋租赁合同,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无授权证明,银行开户资料及交易记录清单,价格认定结论书,欧某(中国)有限公司出具的鉴定证明、证明、价格证明,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情况说明,户籍材料,证人刘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被告人陈汉涛的供述及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
原判认为,被告人陈汉涛无视国家法律,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依法应予惩处。
被告人陈汉涛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十二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权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的规定,判决:一、被告人陈汉涛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五千元。
二、缴获假冒的欧某奇幻润发精油1040瓶、Schwarzkopf调理霜228瓶、Schwarzkopf洗发露144瓶、包装纸盒、标贴一批及机器三台,均予以没收。
宣判后,陈汉涛上诉及其辩护人辩护提出:原判认定涉案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的价格过高,对陈汉涛的量刑过重,请求二审对陈汉涛再予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上诉人陈汉涛犯假冒注册商标罪的事实,有原公诉机关在原审庭审当庭举证、质证的相关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二审审理期间,上诉人陈汉涛及其辩护人、原公诉机关,均未提出新的证据。
关于上诉人陈汉涛及其辩护人提出原判认定涉案假冒注册商标商品价格过高的意见,经查,原判采信的假冒注册商标商品价格,是由有价格鉴定资质的广州市天河区价格认证中心依法定程序作出,合法有效,依法可作为定案依据,上诉人陈汉涛及其辩护人所提的该项意见,理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上诉人陈汉涛无视国家法律,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上诉人陈汉涛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
原判已根据上诉人陈汉涛的犯罪事实、情节及悔罪表现,依法对其从轻处罚,量刑并无不当。
上诉人陈汉涛及其辩护人提出原判量刑过重的意见,理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
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