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1知民初880号原告:孙志恒,男,汉族,1970年1月3日,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卫煜睿,河南知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双汇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漯河市双汇路1号。
法定代表人:万隆,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建闯,汪盼,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周口一峰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周口市川汇区八一路东侧。
法定代表人:任迎峰。
原告孙志恒诉被告河南双汇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周口一峰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5日立案,原告孙志恒于2019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孙志恒所提申请属于自主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志恒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孙志恒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