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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志恒与河南双汇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周口一峰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豫01知民初880号
案件名称孙志恒与河南双汇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周口一峰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0-2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孙志恒;河南双汇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周口一峰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1知民初880号原告:孙志恒,男,汉族,1970年1月3日,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卫煜睿,河南知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双汇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漯河市双汇路1号。

法定代表人:万隆,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建闯,汪盼,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周口一峰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周口市川汇区八一路东侧。

法定代表人:任迎峰。

原告孙志恒诉被告河南双汇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周口一峰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5日立案,原告孙志恒于2019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孙志恒所提申请属于自主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志恒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孙志恒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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