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鄂96民初1909号原告:贵州蓓俪芙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桐梓县娄山关经济开发区蟠龙大道。
法定代表人:王宜林,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雅丽,浙江浩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熊敬瑞,男,1990年1月27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天门市人,住湖北省天门市。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娄山关路533号2902-2913室。
法定代表人:孙沁,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贵州蓓俪芙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熊敬瑞、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5日立案。
贵州蓓俪芙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贵州蓓俪芙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贵州蓓俪芙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贵州蓓俪芙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