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3知民初55号 原告:上海台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共和新路3088弄3号601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060820752751。
法定代表人:梅休,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健杰,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海港区王瑶食品店。
住所地:秦皇岛市海港区迎秋西里14栋与15栋间东4号车库。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30302MA0CK1H83E。
经营者:王瑶,男,1992年9月12日出生,汉族,现住秦皇岛市海港区。
被告:海港区王瑶快餐店。
住所地:秦皇岛市海港区迎秋西里市场北东29西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30302MA0D2WPL8E。
经营者:王瑶,男,1992年9月12日出生,汉族,现住秦皇岛市海港区。
原告上海台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海港区王瑶食品店、海港区王瑶快餐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5日立案。
原告上海台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台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与被告海港区王瑶食品店、海港区王瑶快餐店达成庭下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海台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上海台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