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渝05民初1503号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经邮路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216583428N。
法定代表人:秦皖民,总经理兼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龙昭君,上海佳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津区佳墨副食超市,经营场所重庆市江津区双福镇双福街道双河路69号馨福苑6幢1-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116MA5UNTOM8R。
经营者:瞿梦寒。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春梅,重庆兴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黎焕咏,重庆兴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诉被告江津区佳墨副食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9日立案。
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