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民初1239号原告:深圳科甲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招商街道南海大道1031号万海大厦B座403、40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08T。
法定代表人:张海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伟,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小海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福田区梅林街道梅林路荔园阁一期十单元43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9K。
法定代表人:彭海峰,总经理。
被告:深圳市优硕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福田区梅林街道梅林路荔园阁一期十单元43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691。
法定代表人:彭海峰,执行董事。
被告:彭海峰,男,汉族,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
被告:深圳东方酷音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高新区中区科技中二路深圳软件园10号楼6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4D。
法定代表人:李斌,董事长。
原告深圳科甲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小海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优硕实业有限公司、彭海峰、深圳东方酷音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1日立案。
原告深圳科甲技术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科甲技术有限公司在诉讼期间自愿放弃其诉讼权利,且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利益,原告的撤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科甲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深圳科甲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立案时已预缴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800元,扣除本院应收部分,其余人民币11775元退还给原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