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829民初4830号 原告:马晓贵,男,1965年5月21日出生,回族,居民。
住河南省商丘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玉芝(特别授权),女,1980年5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
住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
被告:鱼台县东方音像部。
住所地:鱼台县湖凌二路(孝贤大道)北大桥南。
经营者:宫庆超。
原告马晓贵与被告鱼台县东方音像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马晓贵以其已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再坚持诉讼已无实际意义为由,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马晓贵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马晓贵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