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73民初3230号原告:佛山市承林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法定代表人:林佐义。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浩雄、梁腾达,均为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北京曲美馨家商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
法定代表人:赵瑞海。
原告佛山市承林家具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曲美馨家商业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所涉专利为ZL×××××××××××××ד沙发(1012)”。
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诉讼中佛山市承林家具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佛山市承林家具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佛山市承林家具有限公司撤回本案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95元,减半收取548元,由原告佛山市承林家具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