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6知民初118号 原告:美宜佳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南城街道莞太路南城段21号2栋。
法定代表人:张国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牟瑶,四川法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汉市美宜佳超市,经营场所:四川省广汉市小汉镇高槽村2组。
经营者:曾令军。
原告美宜佳控股有限公司与被告广汉市美宜佳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8日立案。
原告美宜佳控股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第二项为“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包括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开支)共计1万元”,并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广汉市美宜佳超市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美宜佳控股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变更诉讼请求及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美宜佳控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美宜佳控股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