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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智城分析仪器制造有限公司与山东博科科学仪器有限公司、山东博科生物产业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沪0104民初2417号
案件名称上海智城分析仪器制造有限公司与山东博科科学仪器有限公司、山东博科生物产业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0-2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上海智城分析仪器制造有限公司;山东博科科学仪器有限公司;山东博科生物产业有限公司;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沪0104民初2417号原告:上海智城分析仪器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沈水兴,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晨,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欣桐,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博科科学仪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李玉峰,总经理。

被告:山东博科生物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甘宜梧,总经理。

上述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广吉,山东明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

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周鸿祎,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女。

原告上海智城分析仪器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博科科学仪器有限公司、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

经上海智城分析仪器制造有限公司申请,本院于2019年4月23日追加山东博科生物产业有限公司为本案被告。

原告上海智城分析仪器制造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现上海智城分析仪器制造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智城分析仪器制造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 判 长  王莉莎审 判 员  于 是人民陪审员  赵陆一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邝梦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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