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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波辉(中国)有限公司与林尔强、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闽05民初1727号
案件名称七波辉(中国)有限公司与林尔强、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0-2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七波辉(中国)有限公司;林尔强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5民初1727号 原告:七波辉(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安市九都镇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35633713589。

法定代表人陈洪七,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景泰,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萍蓉,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林尔强,男,户籍地址福建省南安市。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107517434382,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蒋凡,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告七波辉(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林尔强、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0日立案。

原告七波辉(中国)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七波辉(中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七波辉(中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七波辉(中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杨金顺 审判员  张国民 审判员  董丽珠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李钰涵 附相关法律条文: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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