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民初1144号 原告:袁帅,男,1980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双流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硕,四川行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红军,四川行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心居印象家居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西北桥东街6号1幢1单元2楼附2-30号。
法定代表人:贾伟,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袁帅与被告成都心居印象家居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18日立案。
原告袁帅于2021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袁帅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撤回对被告成都心居印象家居有限公司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袁帅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袁帅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