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73民初3322号原告:林松池,男,1969年12月26日生,汉族,住广东省汕头市潮**×××××××××××××。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君,广东九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
原告林松池诉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所涉专利为ZL×××××××××××××ד耳机”。
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诉讼中林松池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林松池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松池撤回本案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林松池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