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6知民初77号 原告:佛山东鹏洁具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张槎街道海口村尤鱼岗侧。
法定代表人:何新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燕文,福建上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梅娟,福建上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春燕,女,汉族,1984年1月28日出生,住四川省中江县。
原告佛山东鹏洁具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春燕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日立案。
原告佛山东鹏洁具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8日向本院申请变更诉讼请求第2项为:“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10000元”,并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佛山东鹏洁具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变更诉讼请求及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佛山东鹏洁具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佛山东鹏洁具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