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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启伦科技有限公司与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等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2021)鲁01知民初17号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鲁01知民初17号
案件名称深圳市启伦科技有限公司与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等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2021)鲁01知民初17号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4-2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深圳市启伦科技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山东精华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鲁01知民初17号原告:深圳市启伦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董力维,总经理。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

法定代表人:戴珊,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山东精华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费县。

法定代表人:张秋华,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深圳市启伦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山东精华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6日立案。

原告深圳市启伦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16日向本院明确表示不再交纳诉讼费并自愿申请撤诉,属于明知应当预交案件受理费而仍不预交的情形,应按其撤回起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深圳市启伦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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