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浙07民初371号原告:永康市鲁班工具厂,经营地址浙江省永康市城西新区花港路****。
投资人:李华。
委托诉讼代理人:童晓芳,浙江律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兰溪市志方电动机修理部,经营地址浙江省兰溪市云山街道黄大仙路****。
经营者:钟志方。
原告永康市鲁班工具厂诉被告兰溪市志方电动机修理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6日立案。
2019年10月29日,原告永康市鲁班工具厂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永康市鲁班工具厂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永康市鲁班工具厂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