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皖15民初299号原告: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经济技术开发区金一路以西建设三路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3B(1/1)。
法定代表人:傅丽萍,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明余,安徽金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朱青松,男,汉族,1972年1月18日生,经营场所安徽省六安市舒城县河棚镇街道。
原告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朱青松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于2019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何 武审 判 员 魏晶晶人民陪审员 谭 侃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宋贵杰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