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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与朱青松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皖15民初299号
案件名称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与朱青松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1-1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朱青松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皖15民初299号原告: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经济技术开发区金一路以西建设三路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3B(1/1)。

法定代表人:傅丽萍,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明余,安徽金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朱青松,男,汉族,1972年1月18日生,经营场所安徽省六安市舒城县河棚镇街道。

原告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朱青松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于2019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何 武审 判 员  魏晶晶人民陪审员  谭 侃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宋贵杰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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