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吉05民初93号 原告:长春佳路软件有限公司。
住所:吉林省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邬家禄,董事长。
被告:通化县教育局。
住所:吉林省通化县。
法定代表人:王延忠,局长。
原告长春佳路软件有限公司与被告通化县教育局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8日立案。
原告长春佳路软件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长春佳路软件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长春佳路软件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