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104知民初229号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江**金山路**。
法定代表人:项福定,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郝茹,山东求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市慧远建材有限公司,住,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郑汴路东建材东环北路****/div>法定代表人:董慧珍,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晓鹤,女,该公司员工。
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与被告郑州市慧远建材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
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计88元,由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