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铁路运输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8602民初1249号 原告: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经济技术开发区(龙泉驿区)经开区南二路********。
法定代表人:官毅,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水溶冰,上海卓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金瑞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湖熟街道工业集中区。
法定代表人:王洁霞。
原告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金瑞食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8日立案,原告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