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9)冀1102刑初612号公诉机关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杰,男,1988年10月20日出生于河北省邢台市高开区,汉族,小学文化,务农,住本村。
因犯强奸罪于2013年1月9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4年2月12日被刑满释放。
因涉嫌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9年3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4日转逮捕,现押于衡水市看守所。
辩护人李裕峰,河北新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马栋,男,1983年12月11日出生于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汉族,大专文化,个体经营者,住衡水市桃城区。
因涉嫌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9年1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2日转逮捕,现押于衡水市看守所。
辩护人王福增,河北合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朱海涛,男,1978年5月24日出生于河南省商丘市夏邑县,汉族,小学文化,个体劳动者,住石家庄市裕华区。
因涉嫌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9年1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2日转逮捕,现押于衡水市看守所。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检察院以衡桃检公诉刑诉〔2019〕56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杰、马栋、朱海涛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9年8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春虎出庭支持公诉,被害单位河北衡水老白干酒业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代理人郑某、三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年10月左右,被告人马栋找孙某(已判刑)商议由其联系生产假冒衡水老白干58度方特白酒1000箱,由孙某销售。
马栋联系被告人朱海涛商议,由朱海涛提供1000套衡水老白干58度方特白酒包装及商标标识、酒水,并由朱海涛联系被告人李杰灌装。
马栋在山东滕州联系制作酒瓶,由朱海涛将酒瓶运输至邢台李杰处。
2018年底,李杰灌装、包装后,分三次发货至衡水,由孙某在衡水接货。
2019年1月1日孙某以每箱245元的价格销售给杨保仲300箱,销售金额73500元,孙某支付马栋部分货款70900元。
2019年1月3日,在孙某的库房扣押假冒衡水老白干58度方特白酒507箱。
经鉴定均为假冒注册商标商品,非法经营数额为197715元。
案发后,在朱海涛的库房查获未使用的假冒注册商标标识一部。
2019年1月11日,在被告人李杰租赁的库房查获衡水老白干58度方特1箱,十八酒坊15年5箱,十八酒坊20年39度2箱,百年泸州窖龄60年4箱,五粮液52度8箱,五粮液39度10箱,海之蓝40箱,十八酒坊12年28箱,十八酒坊8年44箱,衡水老白干五星39度8箱,经鉴定均为假冒注册商标商品,上述扣押物品非法经营数额为191630元。
对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提交了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产品鉴定报告、价格证明、扣押涉案物品照片等证据,据此指控被告人李杰、马栋、朱海涛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或情节严重,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李杰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
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李杰系从犯,且其灌装的酒大部分未销售出去,系犯罪未遂。
被告人马栋的辩护意见是,其以每箱酒216元的价格给孙某,对其的犯罪金额应按照每箱216元计算。
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马栋系在其库房被公安机关口头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应认定为自首;
对马栋的非法经营额应当按照其销售给孙某的金额认定,应为17万余元。
被告人朱海涛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8年10月左右,被告人马栋找孙某(已判刑)商议由其联系生产假冒衡水老白干58度方特白酒,由孙某进行销售。
马栋联系被告人朱海涛商议,由朱海涛提供1000套衡水老白干58度方特白酒包装及商标标识、酒水,并由朱海涛联系被告人李杰灌装。
马栋在山东滕州联系制作酒瓶,由朱海涛将酒瓶运输至邢台李杰处。
2018年底,李杰灌装、包装后,以每箱216元的价格分三次卖予孙某共807箱(金额174312元,已收货款7.09万元)。
孙某以每箱245元的价格销售给杨保仲300箱,销售金额73500元。
2019年1月3日,在孙某的库房扣押假冒衡水老白干58度方特白酒507箱,经鉴定均为假冒注册商标商品。
案发后,公安机关在朱海涛的库房查获未使用的假冒注册商标标识一部,在李杰租赁的库房查获衡水老白干58度方特1箱,十八酒坊15年5箱,十八酒坊20年2箱,百年泸州窖龄60年4箱,五粮液52度8箱,五粮液39度10箱,洋河蓝色经典海之蓝42度40箱,十八酒坊12年28箱,十八酒坊8年44箱,衡水老白干五星39度8箱,经鉴定均为假冒注册商标商品。
李杰非法经营数额为365942元。
到案后,被告人马栋主动退出违法所得8700元。
上述事实,三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扣押物品清单、鉴定证明书、价格证明、赃物照片、辨认笔录及价格鉴定结论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杰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
被告人马栋、朱海涛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已销售的侵权产品的价值,按照实际销售的价格计算,故涉案假冒衡水老白干58度方特白酒应按照马栋销售的价格计算。
被告人李杰曾因犯罪被判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新罪,系累犯,依法应予从重处罚。
到案后,被告人李杰、马栋、朱海涛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被告人马栋主动退出违法所得,故对三被告人依法均可予从轻处罚。
被告人李杰的辩护人关于李杰系从犯,且其灌装的酒大部分未销售出去,系犯罪未遂的辩护意见,经查,均与法不合,不予支持。
被告人马栋的辩护人提出的关于马栋系在其库房被公安机关口头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应认定为自首的辩护意见,经查,马栋系在其库房被公安机关当场传唤,其到案不具有主动性,故上述辩护意见与法不合,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杰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3月6日起至2022年12月5日止。
罚金限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马栋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月3日起至2020年1月2日止。
罚金已缴纳)。
三、被告人朱海涛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月8日起至2020年1月7日止。
罚金已缴纳)。
四、被告人马栋违法所得人民币八千七百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五、扣押在案的假冒十八酒坊15年五箱、十八酒坊20年二箱、百年泸州窖龄60年四箱、五粮液52度八箱、五粮液39度十箱、洋河蓝色经典海之蓝42度四十箱、十八酒坊12年二十八箱、十八酒坊8年四十四箱、衡水老白干五星39度八箱、假冒注册商标标识一部、手机九部、平板电脑一部等物品,由扣押机关衡水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负责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