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沪0107民初21987号原告:上海中南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
法定代表人:钟巍,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馨云,上海市协力(徐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志远,上海市协力(徐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市青浦区合川建材经营部,经营场所上海市青浦区盈港路**。
经营者:许海燕,女,1978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浦城县河滨上水南村樟树下**。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中南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市青浦区合川建材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中南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中南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上海中南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林抒蔚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徐 步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