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206民初10637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英格(阳江)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白沙街道茶山325国道(阳江收费站旁)。
法定代表人:邓允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志勇,广东合誉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申请人:厦门厦动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青礁大路**。
法定代表人:李素梅,该公司财务人员。
解除保全英格(阳江)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厦门厦动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经英格(阳江)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申请,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公司出具保函提供担保金额500000元作为担保后,本院于2019年9月30日作出(2019)闽0206民初10637号民事裁定,并于2019年10月17日冻结厦门厦动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开立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行40357001040016278账户存款(已冻结500000元)。
现英格(阳江)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前述财产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英格(阳江)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厦门厦动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开立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行40357001040016278账户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
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张占甫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五日 代书记员 张 琨 附页: 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 (一)保全错误的;
(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
(三)申请人的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生效裁判驳回的;
(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
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保全措施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