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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与庆安县中天凌志商标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黑12民初220号
案件名称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与庆安县中天凌志商标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1-2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华为技术有限公司;庆安县中天凌志

案由

案由商标权权属纠纷

全文

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黑12民初220号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坂田华为总部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赵明路。

委托诉讼代理人:殷乐,黑龙江承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庆安县中天凌志手机卖场,住所地黑龙江省绥化市庆安县。

经营者:李显峰。

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与庆安县中天凌志手机卖场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1日立案。

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华为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0元,减半收取计1150.0元,由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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