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浙0109民初7251号 原告:杭州东方文化园旅业集团俐生美健康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义桥镇湘东村。
法定代表人:董立梅,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朝军,浙江泽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芙心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重庆市大足区龙岗街道白鹤林**1-4-3。
法定代表人:邓兴福。
原告杭州东方文化园旅业集团俐生美健康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俐生美公司)诉被告重庆芙心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芙心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大伟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因案情复杂,于2019年6月21日转普通程序审理。
本案于2019年10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俐生美公司委托代理人刘朝军到庭参加诉讼。
被告芙心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俐生美公司诉称:俐生美公司系从事健康美容类产品的生产销售企业,在业内享有较高知名度。
俐生美公司于2016年9月14日取得第17250787号“俐生美”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项目为第30类,包括咖啡、茶等商品。
俐生美公司为提高“俐生美”品牌知名度,投入大量广告宣传并赞助大型活动及社会公益活动,在市场上拥有较高的品牌号召力。
另,俐生美公司使用的“叶万春”商标被认定为“浙江老字号”。
2019年4月15日,俐生美公司委托代理人苏晶向浙江省杭州市国立公证处申请证据保全公证。
当日,公证处公证人员监督苏晶使用公证处电脑,在执行相关操作后,进入www.baidu.com页面,在搜索栏输入“俐生美肠道调理中国美容美体网”,进入相关页面后,点击“…肠道调理套100ml*20瓶说明书作用效果价格-中国美容美体网…”页面后,显示“俐生美(Lishengmei)肠道调理灌肠排毒10瓶/盒配:灌洗头10个灌洗袋1个原:益生美升级版”的商品页面,显示价格1768元,累计销量198,累计评论67。
点击“立即购买”,依次输入姓名、手机号、地址、数量等收件信息后,依次点击“提交订单”、“在线支付”后,显示订单号:8XXX0、应付金额1768元。
同日,在完成付款(付款显示商品为美容美体网订单,商户为芙心公司)后,在公证处公证人员监督下,苏晶使用公证处固定电话拨打189××××2的电话,对方核实此份订单的收件人信息后,确认已支付成功,并确认订单商户为芙心公司,上述过程由公证处人员进行监督,并将录音内容刻录光盘。
2019年4月17日,浙江省杭州市国立公证处就上述公证分别出具(2019)浙杭证民字第3692号、第3693号公证书。
俐生美公司支出公证费4000元。
经当庭查看上述购买的商品实物,瓶盖、瓶体标签均标注有俐生美公司第17250787号“俐生美”注册商标的标识,瓶体标签标注“益生美咖啡饮料”,另标注有生产方为俐生美公司及俐生美公司的地址、电话等信息,购买的商品并附美容美体网载有上述订单号、收件信息及商品信息的销售发货单。
俐生美公司从未通过网络销售产品,也未授权或许可第三方以网络销售方式予以销售,俐生美公司的产品仅面向中高端的美容护理院。
俐生美公司认为,芙心公司未经俐生美公司授权、许可使用涉案注册商标的行为,已构成侵权,并对俐生美公司造成了经济损失。
另,俐生美公司为本案支出律师代理费4万元。
故起诉请求法院判令:1.芙心公司立即停止销售带有“俐生美”商标标识、图案的产品;
2.芙心公司在中国美容美体网(域名为:ilife.cn)醒目位置发布道歉声明以消除影响;
3.芙心公司赔偿俐生美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300万元。
案件审理中,俐生美公司变更诉请第3项为芙心公司赔偿俐生美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100万元。
被告芙心公司未作答辩也未向本院提供证据。
原告俐生美公司为支持其主张的事实,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供了注册商标证、各类荣誉证书、取证公证书、购买侵权产品的支付凭据、被控侵权产品实物、销售发货单、《法律服务委托合同》、律师代理费支付凭据及发票、公证费发票等证据材料。
上述证据,虽未经被告芙心公司当庭质证,但经本院审查,认为上述证据已形成较为完整的证据链,本院予以认定。
根据法庭调查和上述有效证据,本院查明的事实与原告俐生美公司主张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第(三)项规定,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本案中,俐生美公司主张保护的商标标识为核定使用商品类别第30类的第17250787号“俐生美”注册商标,上述标识经过俐生美公司的长期使用以及多年的广告宣传,具有一定的知名度。
而芙心公司所销售的被控侵权产品,在美容美体网的商品页面介绍及商品实物所附的纸质标签等处,突出使用了上述注册商标近似的标识。
综上,一般公众在购买被控侵权产品时,足以导致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及误认。
芙心公司未经俐生美公司许可,实施了销售侵害俐生美公司注册商标的商品,并且在被控侵权产品的瓶体标签标明了俐生美公司的厂名、厂址等信息,应当承担停止侵权、在中国美容美体网发表声明消除影响并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另,美容美体网应及时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
关于赔偿金额,本院根据行为人侵权行为的性质、主观过错程度、涉案商标的知名度以及俐生美公司为制止侵权所产生的合理费用等因素确定,酌情确定赔偿额(含合理费用)为18万元。
综上,对于俐生美公司合理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芙心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没有到庭,本院依据查明的事实依法缺席判决。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十条、第十六条第二款、第十七条、第二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重庆芙心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害杭州东方文化园旅业集团俐生美健康科技有限公司第17250787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二、重庆芙心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中国美容美体网(域名为:www.ilife.cn)上刊登声明(内容需经本院核准)消除侵权影响,逾期不履行,本院将在《中国知识产权报》公布判决主要内容,费用由重庆芙心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三、重庆芙心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杭州东方文化园旅业集团俐生美健康科技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含合理费用)18万元;
四、驳回杭州东方文化园旅业集团俐生美健康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800元,原告杭州东方文化园旅业集团俐生美健康科技有限公司负担3800元,被告重庆芙心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万元。
原告杭州东方文化园旅业集团俐生美健康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
被告重庆芙心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