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晋01民初838号原告:邓禄普家具(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平湖街道办上木古新河路**厂房第**。
法定代表人:阿方索·宝嘉·索兰斯·加西亚,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宁,北京市永新智财律师事务所。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繁静,北京市永新智财律师事务所。
被告:李静,男,1981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太原市。
被告:太原市小店区邓禄普家具店,住所,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长治路**居然之家家具馆**div>经营者:李静。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红娟,山西国晋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邓禄普家具(深圳)有限公司因与被告李静、太原市小店区邓禄普家具店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3日立案。
原告邓禄普家具(深圳)有限公司2019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邓禄普家具(深圳)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禄普家具(深圳)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6800元,减半收取23400元,由原告邓禄普家具(深圳)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