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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郑庆建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鲁02执恢175号
案件名称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郑庆建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1-1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郑庆建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02执恢175号 申请执行人: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金井镇南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周少雄,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乃钦,山东军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郑庆建,城阳区长新隆百货商店业主,经营场所青岛市城阳区夏庄街道彭家台社区。

申请执行人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郑庆建因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青知民初字第16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我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原执行案号为(2016)鲁02执592号,该案申请执行标的额为人民币6200元。

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了解,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财产信息。

经督促,被执行人郑庆建主动将案款人民币6200元、执行费50元转账至本院。

至此,本案执行完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青知民初字第16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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