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民初778-1号 原告:大连和源电器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82691439409A,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普兰店区太平街道虫王苗社区。
法定代表人:肖磊,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凤德,北京高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天际互感器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81147874810W,住所地浙江省江山市经济开发区山海协作区山海路**。
法定代表人:毛赛春,董事长。
原告大连和源电器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天际互感器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5日立案。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大连和源电器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将诉讼请求第3项变更为“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包含律师费等合理费用支出)人民币一万元”。
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2019年11月4日,原告大连和源电器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大连和源电器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大连和源电器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大连和源电器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