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8民初464号 原告:广州轻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长堤大马路8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70833900XD。
法定代表人:朱英毅,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傅坤,上海博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利蕊,福建智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罗区福鑫隆超市,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铁山保障性住房配套经营性用房六、七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50802MA2XRD2810。
经营者:刘义清。
原告广州轻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新罗区福鑫隆超市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8日立案。
原告广州轻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广州轻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广州轻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广州轻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廖松福 审判员 严建锋 审判员 陈 芝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刘瑞春 书记员黄娉婷 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