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02执1021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省富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西县三河镇北街169号。
法定代表人:吴秀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春玲,山东坤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青岛市城阳区鑫源顺超市,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棘洪滩街道后海西村128号。
经营者:矫立兴。
被执行人:矫立兴,男,1969年12月16日出生,住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
申请执行人安徽省富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岛市城阳区鑫源顺超市、矫立兴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7月19日作出的(2017)鲁02民初60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申请执行人安徽省富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9年7月22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4020.00元,执行费50.00元。
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被执行人均未履行。
本院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已被限制高消费。
本院约谈了申请执行人,告知了案件执行情况。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