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1民初75号 原告:深圳市攀高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横岗街道西坑一村工业区凤凰路****厂房。
法定代表人:李晖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相仪,广东龙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省艾维斯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安市溪潭镇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毛位华,总经理。
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div> 法定代表人:蒋凡,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告深圳市攀高电子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省艾维斯电子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7日立案。
原告深圳市攀高电子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提出因已与被告达成和解,故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深圳市攀高电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