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1391知民初21号原告: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安东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0007661952860。
法定代表人:许连捷,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巍,河南威武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秋月,河南威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内乡县冯岗购物中心。
经营者:冯英华。
原告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内乡县冯岗购物中心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6日立案后,原告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21日以双方达成和解、被告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