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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周村湘鲁槟榔店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鲁0323执2487号
案件名称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周村湘鲁槟榔店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1-1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周村湘鲁槟榔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鲁0323执2487号申请执行人: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99,住所地上海市保定路527号。

法定代表人:张东方,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旦,安徽昊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周村湘鲁槟榔店,经营场所淄博市周村区米河路131号。

经营者:杨师勇,男,汉族,住周村区。

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周村湘鲁槟榔店、杨师勇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沂源县人民法院(2018)鲁0323民初319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按时履行还款义务。

为保证案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或扣划被执行人周村湘鲁槟榔店、杨师勇的银行存款7150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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