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民终260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东莞市松菱实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东城区立新旧锡边村荣达工业园D栋4楼A区。
法定代表人:刘志明。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商旅宝健康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东城区街道立新旧锡边村荣达工业园C栋二楼。
法定代表人:刘志明。
两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文建,襄阳嘉琛知识产权事务所专利代理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东莞欧陆电子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厦边村。
法定代表人:李广浩,该公司总经理。
原审第三人:东莞市灿烨电器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沙头南区合顺路3号。
法定代表人:韦兴荣。
上诉人东莞市松菱实业有限公司、广东商旅宝健康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东莞欧陆电子有限公司及原审第三人东莞市灿烨电器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17)粤73民初38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经查,东莞市松菱实业有限公司、广东商旅宝健康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19日向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提交上诉状。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在收到其提交的上诉状后,于2018年9月28日向其送达《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通知书》,告知应于接到通知后七日内向本院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1800元。
逾期交费,本院依法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院至今未收到两上诉人交纳的二审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两上诉人未在交费通知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不履行法定的二审诉讼义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东莞市松菱实业有限公司、广东商旅宝健康科技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