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渝05执2225号申请执行人:谢朝莹,女,汉族,1959年3月21日出生,住重庆市九龙坡区西郊路26号附8号3,公民身份号码510213195903211622。
被执行人:南岸区味来香餐饮店,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重庆市南岸区福民路38号附5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108MA5YYJYHXA。
经营者:韩家云,男,汉族,1968年10月10日出生,住重庆市垫江县普顺镇青龙村1组,公民身份号码512322196810102433。
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谢朝莹与被执行人南岸区味来香餐饮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3日作出的(2019)渝05民初357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因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10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停止侵害申请执行人第11549862号“大虎”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赔偿6万元并支付受理费4640元等。
执行中查明,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与传票等执行文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申报财产,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也未申报财产。
被执行人的上述行为,违法了财产报告制度,本院依法对其采取了限制高消费等执行措施。
本院对被执行人进行了传统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的下落,亦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执行过程中,本院还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证券等财产进行了调查,暂未查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经了解,被执行人南岸区味来香餐馆已歇业,未再继续使用申请执行人的商标专用权。
本院约谈了申请执行人,告知了以上执行过程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依据及后果,申请执行人无异议,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
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仍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9)渝05执2225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