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2民初968号 原告:福建天马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清市上迳镇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陈庆堂,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金敬,福建闽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泉州山天大蓄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泉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德泰路51号孵化基地三楼A区。
法定代表人:张细阳。
原告福建天马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泉州山天大蓄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7日立案。
原告福建天马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福建天马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自愿,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福建天马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675元,减半收取计837.5元,由原告福建天马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林 勤) 审 判 员 (谢爱芳) 审 判 员 (叶鑫欣)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朱梅君) 书记员( 陈 鹏 ) 附本案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