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武远龙、阮文峰等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苏05刑终1117号
案件名称武远龙、阮文峰等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事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1-2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阮文峰;武远龙;吴福明

案由

案由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9)苏05刑终1117号原公诉机关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阮文峰,男,1989年1月15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暂住地上海市宝山区,户籍地江西省余干县。

因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18年10月21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2018年11月27日被逮捕。

2019年7月3日被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2019年7月25日被原审法院取保候审,2019年9月30日被原审法院决定逮捕,同日由苏州市公安局相城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苏州市。

原审被告人武远龙,男,1982年3月6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安徽省霍邱县。

因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18年10月21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2018年11月27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苏州市第二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吴福明,男,1978年7月13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江西省上饶市余干县。

因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18年10月24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2018年11月27日被逮捕。

2019年10月23日被原审法院取保候审。

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审理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武远龙、阮文峰、吴福明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案,于2019年9月30日作出(2019)苏0591刑初296号刑事判决,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被告人武远龙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一千元;

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被告人阮文峰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被告人吴福明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暂扣的假冒涉案注册商标的商品、包装等物品予以没收。

被告人阮文峰不服,提出上诉。

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阮文峰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

上诉人阮文峰撤回上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阮文峰撤回上诉。

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2019)苏0591刑初296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